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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日期:2016年09月22日 10:06  发布人: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88号)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自2016年9月28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和职责  

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高青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其所属的高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业务。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范围  

全县范围内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林权、抵押权、地役权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以及其他各类登记。  

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  

2016年9月28日起,高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开具《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县国土、房管、林业等部门发放的土地、房屋、林权等权属证书停止发放。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衔接  

2016年9月23日17:00时前,受理的土地、房产、林权等登记业务,按原办理规则审核颁发权利证书。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启用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原县国土、房管、林业等部门依法颁发的房屋、土地、林权等证书和登记簿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对于不动产登记涉及原土地、规划、建设等违法或手续不完善的,应完善相关手续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为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系统切换、数据转换和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落宗),自2016年9月23日至9月27日止,全县范围内暂停受理土地、房屋、林权等登记申请,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社会各界予以谅解。  

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高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高苑东路7号)一楼北区不动产登记窗口。咨询电话:6983515、6967740。  

特此通告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0日